开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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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地摊经济夜间经济推动商贸业发展的通知
黔西南府办发〔2020〕14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积极营造消费新场景,增强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大力发展地摊经济、夜间经济,着力稳就业促增收保民生,促进全州商贸业加快发展,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两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充分发挥地摊经济、夜间经济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方面的作用,促进全州商贸业加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便民不扰民、放开不放任的原则,按照“三个一”(印发一份通知、制作一本规范手册、谋划一张规划布局图)的工作要求,全面统筹做好占道经营、流动商贩、夜间经济发展等服务工作,在城市重点区域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各具特色、功能完善的地摊经济、夜间经济功能区,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的发展格局,努力实现占道经营规范有序、市容环境干净整洁、夜间消费有效供给、市民生活方便快捷、公共配套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的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合理设定地摊经营场所。各县(市、新区)要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特色商业步行街、美食街、大型商业综合体、公共广场、城区农贸市场、开放式公园、景区景点、新市民居住区等区域为重点,按照一街一策、一点一策的要求,在不影响疫情防控、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占用盲道、不影响车辆、人员安全通行、不侵害他人利益以及确保环境干净整洁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合理区域分别设置食品(露天烧烤除外)、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等摊点经营区,制作地摊布局图向社会公布,明确可以从事占道经营的区域、时段以及摊位最大容量等,并在摊点摊区醒目位置规范设置宣传告示牌,注明占用区域、经营项目、经营时间、摊点编号、安全提示、现场管理责任人、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地摊经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摊贩的管理,引导各类摊贩规范经营行为。一是实行备案管理。对在划定区域经营食品的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二是推行试营业制度。对申请从事地摊经营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经备案后允许试营业六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注册登记;六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的,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凭营业执照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三是实行分级管理。制定地摊经营行为规范,加强对摊主经营行为的管理;各县(市、新区)要对设置的划定摊点,明确摊点主要负责人、具体管理人员,并制定管理方案,督促摊点经营者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确保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三)明确摊点监管责任。各县(市、新区)负责制定辖区内划定摊点监管服务制度,积极探索管理服务方式,科学、规范发展地摊经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划定摊点内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涉及本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行为,受理涉及本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摊点划定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理生态环境问题咨询、投诉、举报;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划定摊点及周边社会治安及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斗殴、酒后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他部门依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划定摊点经营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摊点环境卫生清洁责任。各县(市、新区)要严格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经营活动结束后,划定摊点主办方或乡镇(街道)要监督指导商贩摊主及时恢复摊区环境卫生,并按规定将垃圾干湿分离,分类打包后定点投放;从事食品销售的,必须实行“一桌一垃圾桶”、铺设地胶等措施防止地面污染,确保地面无白色垃圾、油污油垢、餐厨垃圾。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时指导环卫公司做好垃圾收运,每日按时收运垃圾次数增加作业频次,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药品销售主体的监管,督促其履行好环境卫生清洁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五)促进低收入群体就业。各县(市、新区)规划设置的地摊摊位,优先向贫困户、易地搬迁户和城镇低收入人群提供,鼓励和引导上述人群通过摆摊经营,增加收入,脱贫致富,激发就业动力。各县(市、新区)要安排专项资金,对贫困户、易地搬迁户和城镇低收入人群摊位实行免费提供式补助,大力扶持贫困户、易地搬迁户和城镇低收入人群就业创业,助力脱贫攻坚。(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扶贫办、州财政局、州生态移民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六)鼓励发展夜间经济。鼓励特色商业步行街、美食街、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夜间商业经营主体在不扰民、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民休闲、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开办夜市场所,合理延时经营,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夜间促销活动。支持城市消费商圈、休闲景区推出健康规范的夜间娱乐精品节目或驻场演出项目。提升夜间餐饮配送服务,鼓励生活PLUS、美团等互联网餐饮配送企业企业延长服务时段,丰富夜间餐饮消费场景。(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七)培育夜间消费载体。各县(市、新区)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结合现有的夜间消费场景和地摊经济发展,加快打造夜间特色美食街区、夜间特色步行街、夜市、茶吧、演艺厅等一批夜间消费载体。推动具备夜间配套服务能力的景区景点开发夜间旅游业态,加快把乡愁集市、万峰林户外汇演中心等打造成为夜间旅游消费集群。支持博物馆、图书馆、非遗文化展馆等公益性场馆开放夜场参观,鼓励健身房、体育馆、球类运动场馆等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适当延长营业时间。(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体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八)抓牢安全风险管控。各县(市、新区)要综合评估流动摊贩经营场所、夜间消费场所所涉及食品、消防、反恐、交通等安全风险,按照“一场所一预案”的原则,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做到经营场所各区域、各环节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全覆盖。建立相应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特别是在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方面,通过商贩摊(主)签订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承诺书等方式,全面履行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摊贩所经营的食品、日化用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摊贩经营场所人员排查,坚决防止涉恐涉黑事件发生,对于需要经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许可的夜间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要优化安全许可程序,压实安全责任,监督落实安保工作措施;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在流动摊贩、夜市中使用的监管,监督指导各燃气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上门检查,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全面把控风险。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地摊经济营业场所、夜市消费场所环境保护的监管,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消防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九)建立纠纷投诉处置渠道。各县(市、新区)要建立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协同监管和纠纷投诉快速处置机制,对商家摊主经营产生的各类扰民问题,及时开展现场处置,积极化解商家和市民因经营产生的矛盾纠纷,营造和谐共赢的经营和生活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高效便捷的纠纷投诉处置措施,及时协调处理摊区(点)因产品质量、缺斤少两等矛盾纠纷;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高效便捷的纠纷投诉处置措施,及时协调处理摊区(点)油烟、噪声等环节污染投诉问题;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高效便捷的纠纷投诉处置措施,及时协调处理摊区(点)占道经营、生活垃圾清理等投诉纠纷问题;公安部门要建立高效便捷的纠纷投诉处置措施,及时协调处理摊区(点)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以及附近的交通管理问题。(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州级成立发展地摊经济、夜间经济推动商贸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州政府分管商务工作和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州长任召集人,州政府联系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州商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责任人任副召集人,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移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州地摊经济、夜间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商务局,由商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州商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抽调,负责做好联席会议各项日常工作。各县(市、新区)要比照州级做法,及时成立相应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地摊经济、夜间经济发展工作的统筹调度,充分发挥灵活便民的优势,进一步释放市场消费活力,促进地方商贸业发展。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县(市、新区)、州直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定期检查、联合巡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划定摊点内的摊贩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指导摊主做好疫情防控及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柔性执法,切实解决在地摊经济、夜间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防止过度执法、粗暴执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新区)、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发展地摊经济、夜间经济的正面宣传,大力宣传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引导群众合理经营、规范经营、有序经营,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快推动地摊经济、夜间经济向常态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各县(市、新区)要按照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地摊经济、夜间经济的具体实施方案,分别报州商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抓好工作落实,并按月将夜间经济发展情况报州商务局、地摊经济发展情况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附件:1.地摊、夜市经营业主行为规范手册
2.临时摊位规划布局图(文尾“阅读原文”下载查看)
3.黔西南州临时摊点规划布局统计表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地摊、夜市经营业主行为规范手册
一、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地摊经营业主只能在划定的固定或流动摊点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合理设置摆摊位置,保证摆摊区域通行正常,不妨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服从并配合相关执法人员的管理,严禁在区域外占道摆摊经营。
第二条 严禁车辆在摊点周边道路及人行道乱停乱放,一旦乱停乱放影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条 严禁使用手推车等速度较慢的交通工具装载货物在道路上占道慢行、逆行、穿插。
第四条 严禁在距离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车流高峰期路段摆摊。
第五条 摆摊经营所使用的车辆状态必须正常且驾驶人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第六条 卸货车辆需在指定地点卸货,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七条 涉酒摊点要落实酒后不开车安全提示告知义务,对酒后驾车的要及时进行劝阻、举报。
第八条 发现摊点、夜市区域出现大面积、长时间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拨打110请求出警处置。
二、食品摊贩管理
第九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须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十一条 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摊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4.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必须专人固定经营,严禁委托、转让或转租他人经营,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5.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餐饮具。
6.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配备防蝇、防鼠、防尘、保洁设施。
7.食品摊贩应当索取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三、商品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商品摊贩对所销售的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三条 商品摊贩对所销售的商品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四条 商品摊贩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十五条 商品摊贩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十六条 商品摊贩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
第十七条 商品摊贩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八条 商品摊贩销售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四、社会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售卖管制刀具、危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黄色书刊等。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严禁短斤少两、强买强卖、假冒伪劣、不讲信用等行为,防止买卖矛盾纠纷。
第二十一条 主动做好防盗防骗工作,在与顾客讨价还价时,要管好“钱袋子”,顾好摊位上的商品,谨防不法人员“顺手牵羊”;二维码收款要设置收款语音提醒功能,警惕不法分子以“假付款”名义进行诈骗,要警惕二维码被不法分子替换。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禁组织或参加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摊点摊区、夜市场所出现欺行霸市、变相收取保护费等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辖区派出所举报。
第二十五条 摊点、夜市附近出现争吵、打架斗殴等情况时,应及时拨打110请求出警处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摊、夜市经营业主应注重环境卫生,每日经营后要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干湿分离、分类打包后定点投放。
第二十七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实行“一桌一垃圾桶”、铺设地胶等措施防止地面污染,确保地面无白色垃圾、油污油垢、餐厨垃圾。
第二十八条 地摊经营业主有义务提醒顾客不要乱扔垃圾,并告知顾客垃圾桶(箱)的位置。
六、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明火的地摊经营业主要在营业范围内配备灭火器、灭火毯、小苏打等灭火器材,鼓励其他类型的地摊经营业主配备灭火器等,地摊经营业主要掌握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第三十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使用不合格电开关、插座、插线板等违规用电。
第三十一条 地摊经营业主在摆摊设点时,严禁随意停放电动车并对其进行“飞线充电”。
第三十二条 餐饮类经营业主在使用液化气罐、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时要妥善保管,确保不漏气,不漏油。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安全出口处摆摊设点,摊位与摊位之间、摊位与周边建筑物之间要留出疏散通道,保持安全距离,确保发生火灾时人员能疏散逃生。
第三十四条 严禁私设摊点占堵消防车道、遮挡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消防车能顺利通行。
第三十五条 用火摊位和易燃物摊位要保持安全距离,如遇火情及时拨打119。
附件2:临时摊位布局图(文尾“阅读原文”下载查看)
附件3:黔西南州临时摊点规划布局统计表(点击可查看大图)
信息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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