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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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自然资源局(分局),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降低住房交易资金成本和简化办事流程,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便民利民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定义及实施范围
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是指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交易房产关联贷款、注销抵押登记,采用“顺位抵押”的方式,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贷款资金优先用于结清交易房产原关联贷款的业务。
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主要适用于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或受委托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存量贷款,推动同城同行住宅类不动产率先实现,逐步实现地域范围、金融机构全覆盖,常态化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服务。二手房、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带押过户”的资金用途仅限于归还借款人所购房产的原关联贷款本息、支付购房款。
二、受委托银行开办二手房、商转公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实施条件
(一)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受委托银行应有完整的“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或规定,配备业务熟练的经办及管理人员。
(二)业务信息系统正常对接。按照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管理的要求开发相关业务模块及配备相关设备,确保受委托银行信息系统正常对接运行。
(三)设立监管账户。受委托银行应开立可以正常接收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监管账户,且该账户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开办业务前,应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作监管账户账号登记和维护。按受托银行行业规定,完善资金监管授权。
(四)及时办理交易房产原关联贷款结清手续。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贷款资金发放至受委托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后,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房产原关联贷款结清手续,剩余贷款资金划入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原关联贷款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申请条件
(一)原则上原贷款发放银行与二手房、商转公“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为同一家银行。
(二)交易房产、商转公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原关联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未被设定其他抵押、不存在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
(三)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转公的商业银行同意提前结清贷款,并同意在受委托银行办理二手房、商转公交易资金监管,即贷款资金在受委托银行实行监管,若贷款资金小于卖方原关联贷款余额,应提前偿还超出部分贷款金额,并承诺同意房产交易资金优先用于清偿交易房产的关联贷款。
(四)原关联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原关联贷款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五)符合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二手房、商转公“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业务,除提供正常办理所需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一)原关联贷款银行出具同意提前结清原关联贷款的书面文件。
(二)二手房、商转公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业务关联人贷款授权书;
(三)二手房的,原关联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书面文件。
(四)商转公的提供商业贷款还款明细。
五、二手房、商转公“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二手房、商转公“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和贷款用途、贷后管理等参照二手房、商转公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执行。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带押过户”。二手房卖方向其贷款银行申请“带押过户”及提前还款,卖方贷款银行审批后出具同意办理“带押过户”及提前还款的书面意见(卖方贷款为公积金贷款的无需出具提前还款书面意见),并承诺在收到还款资金后申请抵押注销登记。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商转公的,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带押过户”及提前还款,贷款银行审批后出具同意办理“带押过户”及提前还款的书面意见。
(二)贷款受理。贷款申请人向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交申请材料,贷款受理人员除按二手房、商转公贷款业务规定审核以外,还应调查原关联贷款基本情况,如办理机构、贷款类型、贷款余额、贷款金额等,提出调查意见。录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息、房屋信息、贷款信息等,上传申请材料,按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提交有关信息。
(三)贷款审批。贷款审批人员按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分析借款人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措施等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提出审批意见。
(四)合同签订。审批通过后,信贷人员再次确认房屋地址、贷款金额、年限等合同关键要素的准确性,借款人完成面签及借款合同的签署。
(五)贷款担保。借款人须以“带押过户”房产做抵押,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抵押物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新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须同时办理)。
(六)申请发放贷款。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抵押信息及合同信息审核无误后,受委托银行向州公积金中心发起贷款发放申请。
(七)贷款发放。州公积金中心审核贷款全流程办理的合规性,确认已符合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并审查确认后将放款资金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
(八)原关联贷款结清及剩余资金划转。贷款发放后,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应及时与原关联贷款银行在当日协同办理原关联贷款结清,若原关联贷款为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受委托银行将需结清的贷款本息资金划转至公积金中心账户,通过特殊情形还款功能,于当日办理完成贷款结清手续。原关联贷款结清后如资金监管账户有资金剩余的,应于当日全部划转至售房人账户,并及时通知管理部及买卖双方业务办理情况。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关注监管资金是否已全部按照资金监管协议要求划转完成。
(九)注销原贷款抵押权。原关联贷款行应在贷款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关联贷款抵押权注销手续。受委托银行应及时查询二手房“带押过户”的贷款抵押是否变更为第一顺位抵押。
(十)贷后管理。受委托银行、管理部按现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要求落实贷后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受委托银行要加强原住房贷款银行与“带押过户”贷款承办银行的协调工作,做到资金监管、撤销抵押、放款等各工作环节密切衔接,同时,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协调工作,最大限度缩短房产交易、抵押及撤押的办理时间,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二)明确岗位责任。各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二手房、商转公“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跟踪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贷款资金发放、结清原关联贷款,注销原贷款抵押权等各环节紧密衔接,最大程度防控贷款风险。
(三)加强交易房产的状态核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对交易房产状态的调查核实、把关,重点核实交易房屋权属的有效性,是否存在纠纷、被查封冻结等情况。
2024年3月18日
来源:黔西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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